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条例

发布者:秦欢欢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293

东华理工重点实验室字[2016] 2

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扩大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作用和效益,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申请

1.资助对象:申请者一般要求不超过55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必须有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按规定格式详细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广兰大道418号东华理工大学国防科技楼202室(赖老师收);电话:0791- 83897801;邮编:330013

3.申请时间:本实验室每年7月份公布《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评审与批准

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后批准立项。项目批准后,项目申请人填写计划任务书(合同),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实验室签署意见后才正式立项实施。

四、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

1.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负责。

2.项目申请者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

3.如改变计划,或变更项目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二)管理

1. 经费管理

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的资助额度为3-5万元,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经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总经费的50%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对于校内申请者,在项目开始实施当年年初,直接划拨给申请者,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校外申请者经费待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给申请者,开具正式发票,经费管理办法参照申请者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总经费的50%为项目到实验室分析测试的费用,直接拨给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使用。

3)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在研究期限(一般研究期限为2年,第二年的1131日前)内必须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收缴。

2. 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东华理工大学省部共建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南昌,330013State Key Laboratory Breeding Base of Nuclear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East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chang330013Jiangxi China”。

2)项目考核主要指标是论文质量和数量,项目获得者以本实验室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至少1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SCIEI检索论文或者在实验室认定的重要期刊(见附录)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

3)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① 项目研究报告一份和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附论文);

② 在本实验室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3. 结题验收管理

1)一般情况下项目不能延期结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项目申请者需在规定的项目结题期限前至少提前1个月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可办理一次延期申请,时间不超过12个月。由于财务制度的规定,开放基金的项目经费不能结转至第三年使用。因此,尚未使用或未拨付的经费按规定不能延期使用,请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尽可能在2年内完成项目的研究和经费使用并办理结题的各项手续。

2)项目研究期限已到而未办理延迟申请或结题手续的,视为违约,实验室有权停止拨付剩余项目经费,申请者后续不得再次申请本实验室的开放基金,实验室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五、其它说明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条例由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

                                                                                           201677

  

  

  

  

  

  

  

  

  

  

  

  

  

  

  

  

  

  

  

  

  

抄送:校办、科技处、人事处、计财处

核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201677日印发